结合广州市境内各水域的自然属性,将广州市境内以下区域10.54万公顷列为禁养区,即不能从事经营性的水产养殖活动。禁止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由当地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在禁止养殖区内,严禁存在任何水产养殖行为和设施(实施投放饲料、肥料和渔药等投入品行为和架设网箱、围栏及筑坝等养殖设施),已有的养殖行为和养殖设施必须予以停止和拆除;在禁养区内设立宣传告示牌予以标注说明。
禁止养殖区的具体范围包括
(1)禁止在30个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5个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2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
(2)禁止在广州市境内北江、东江北干流、增江、流溪河、白坭河、珠江广州河段、市桥水道、沙湾水道等主干道及各大支流、港口、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相关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河道堤防管理范围、行洪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开展水产养殖。
(3)禁止在由广州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重点湖泊水库名册中的水体及风水塘开展水产养殖。
(4)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开展水产养殖。
(5)禁止在越秀区、天河区、荔湾区、海珠区的池塘水体开展水产养殖(观赏鱼以及渔业科研、试验的除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
(7)各乡镇饮用水水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