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九牧厨卫有限公司诉称,九牧集团旗下的水龙头、抽水马桶、浴室装置等产品一直以良好的口碑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九牧”商标是公司的注册商标。今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太原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店铺门头等处突出使用“九牧王”标识,该标识与原告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其行为侵害了“九牧”商标专用权。6月初,九牧厨卫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损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庭审中,经过法官充分释法明理,最后双方当事人同意庭外和解,并顺利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当庭撤诉,被告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当场支付了赔偿款,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据太原中院民三庭冯云昌庭长介绍,该案件是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成立以来首次开展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实践,庭审以直播的形式进行,创新了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新模式。近年来,太原中院着力深化知识产权领域司法改革,助推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仅2021年,太原法院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134件,刑事17件,行政1件。当天,太原中院还公开发布了近期审结的两起假冒、侵害商标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汪某某伙同他人购买假冒莲花、双桥、太太乐等名牌调味品的外包装及用于生产假冒上述品牌的“长虹牌”鸡精等原料,将低价味精、鸡精、淀粉等调味品原料灌装到假冒“莲花”“双桥”“太太乐”商品包装内,并扫码封装后销往太原等地市场,销售金额达7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1万元。
案例二,太原酒厂为太原市白酒生产销售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太原市最大的白酒酿造国有企业,并先后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山西省人民政府等授予“中华老字号”“山西名牌产品”“山西省著名商标”等称号。其他企业假冒仿制、生产销售侵犯其包装装潢的产品的行为时有发生,太原中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企业构成侵权行为,侵权企业被法院判处最高赔偿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