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批次蔬菜检出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3批次蔬菜检出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分别为济宁张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长豆角,噻虫胺和噻虫嗪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桓台县万中鲜购物中心超市销售的鲜姜,噻虫胺和噻虫嗪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德州市德城区张银萍蔬菜店销售的韭菜,腐霉利、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噻虫胺属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内吸性、触杀和胃毒作用,对姜蛆、蚜虫、斑潜蝇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1mg/kg,在根茎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豇豆、姜中噻虫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噻虫嗪是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胃毒、触杀和内吸作用,对蚜虫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嗪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嗪在荚可食类豆类蔬菜(菜豆除外)和根茎类蔬菜(芜菁除外)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均为0.3mg/kg。豇豆、姜中噻虫嗪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腐霉利是一种广谱内吸性的高效杀菌剂,对低温高湿条件下发生的灰霉病、菌核病有显著效果,但菌株容易对其产生抗性。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腐霉利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腐霉利在韭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韭菜中腐霉利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病情,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属拟除虫菊酯类仿生物农药,中等毒性杀虫剂,对害虫和螨类具有强烈的触杀和胃毒作用。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在韭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5mg/kg。韭菜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4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4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分别为兰陵县金成副食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广东汇巢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迷我小黑夹心饼干(草莓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茌平县洪官屯镇百信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山东沙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绵白糖(分装),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还原糖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莱州市百福元商贸有限公司奥城国际店销售的,标称山东简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草之本瑰蜜私语饮料(莱州)有限公司生产的特制野生山枣饮品,经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二氧化碳气容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东佳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鱼油软胶囊,二十碳五烯酸和二十二碳六烯酸均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
过氧化值是油脂酸败的早期指标,主要反映油脂被氧化的程度。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但长期食用过氧化值严重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GB 7100—2015)中规定,饼干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0.25g/100g。饼干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被氧化,也可能与产品在储运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还原糖分是指具有还原性的糖类,包括葡萄糖、果糖、半乳糖、乳糖和麦芽糖等。还原糖分是食糖的品质指标之一,还原糖分高的食糖会影响产品的质量,易吸潮、不利于贮存。《绵白糖》(GB/T 1445—2018)中规定,绵白糖中还原糖分含量应处于1.5~2.5g/100g之间。绵白糖中还原糖分检测值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原料纯度不高、生产工艺控制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也可能与运输、储存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二氧化碳气容量是评价碳酸饮料质量的重要理化指标,其高低影响产品风味,充足的二氧化碳气容量能使碳酸饮料具有爽口感。二氧化碳气容量不合格会影响碳酸饮料的口感。《碳酸饮料(汽水)》(GB/T 10792—2008)中规定,碳酸饮料中二氧化碳气容量(20℃)应不低于1.5倍。碳酸饮料(汽水)中二氧化碳气容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工艺过程中设备性能出现问题所致。
二十碳五烯酸(EPA)与二十二碳六烯酸(DHA),是保健食品的功效/标志性成分,属于人体必需的多不饱和脂肪酸。自然界中EPA与DHA主要来源于陆地植物和海洋生物,尤以鱼油中含量最为丰富。主要生理功能为降低血液中总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极低密度脂蛋白,升高高密度脂蛋白,具有调节血脂等保健功能。二十碳五烯酸(EPA)与二十二碳六烯酸(DHA)项目实测值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低于产品明示标准原因可能是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或生产工艺水平较低,也可能是在加工或储存过程中损失。
3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3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栖霞市人和百货商店销售的标称为武城县瑞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南瓜红豆蛋糕,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莱州市百福元商贸有限公司奥城国际店销售的,标称山东简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草之本瑰蜜私语饮料(莱州)有限公司生产的特制野生山枣饮品,菌落总数和酵母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荣成市崖头召洋商店销售的标称为石家庄市品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绿豆饼,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不是致病菌指标,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如果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中规定,糕点食品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104CFU/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15)中规定,饮料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4CFU/mL,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102CFU/ mL。糕点、饮料中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条件,也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或储运条件不当等有关。
酵母是自然界中常见的真菌,是评价食品卫生质量的指示性指标。食品中酵母数是指食品检样经过处理,在一定条件下培养后,计数所得1g或1mL检样中所形成的酵母菌落数。食品中酵母严重超标会破坏食品色、香、味,降低其食用价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15)中规定,饮料中酵母的最大限量值为20CFU/mL。饮料中酵母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或包装材料受到污染,也可能是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到位,还可能是产品储运条件不当导致。
2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
2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涉及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问题、食品添加剂与标签标示值不符问题,分别为临沂市兰山区左滋右味食材超市销售的标称为西安市双和园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晶糖蒜(酱腌菜),三氯蔗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济宁市任城区友家生活超市销售的麻辣鱼调料(半固体调味料),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
山梨酸及其钾盐抗菌性强,防腐效果好,是目前应用非常广泛的食品防腐剂。长期食用山梨酸及其钾盐超标的食品,可能对肝脏、肾脏、骨骼生长造成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在复合调味料中最大使用量为1.0g/kg。该批次产品中山梨酸及其钾盐的检测值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是由于该批次产品包装标签明示 “本产品绝不含添加剂、防腐剂”,所以不符合产品包装标签标示要求。该产品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与生产企业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3.4条规定“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理解不足有关,其产品标签信息未能真实、准确反映食品实际情况;也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保质期或者为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未按标签标示生产。
三氯蔗糖又名蔗糖素,是食品生产中常用的甜味剂之一,也是最接近蔗糖的一种甜味剂。大部分研究认为三氯蔗糖是相对安全的食品添加剂,但近年来也有研究发现三氯蔗糖及其水解产物具有一定毒性,因此其安全性还需进一步研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三氯蔗糖在腌渍的蔬菜中最大使用量为0.25g/kg。酱腌菜中三氯蔗糖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甜度,从而超限量使用甜味剂,也可能是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该添加剂含量较高,还可能是使用时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
此外,还有1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1批次食品检出其他污染物超标问题,分别为滨州全福元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山东腾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梅干菜,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铅(以Pb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郓城县友小生活超市店销售的标称为广西巴马巴农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巴马仕(天然弱碱性水),溴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