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管理范畴
按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也就是说,对于未收录在GB 2760和GB 14880、并且无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告表明许可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以及拟超范围或超量使用(上述标准或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现有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均作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实行行政许可管理。
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申报、审查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管理的公告》的要求进行。
其中,《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提出了总体要求,办法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范畴、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使用原则、申请人、主要负责机构、申报所需资料、许可程序、公告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和受理规定》主要对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材料的编制要求、审核与受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管理的公告》则是进一步规范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行政许可管理的一些具体事项,对技术必要性材料、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要求、食品添加剂现场审核、验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产品标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公告内容、鼓励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提出建议等作出了规定。
申请人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nhc.gov.cn/bsp/,进行申报,申报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申报资料的受理、组织技术审评、征求意见以及起草批准文件等工作,审批通过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批准公告。
三、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获批情况
审批通过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作为GB 2760、GB 14880的增补公告,属于标准管理的一部分。截至2022年3月,GB 2760-2014已有增补公告23个、GB 14880-2012已有增补公告19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