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某调味品商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违法事实:平度市南村镇某调味品商店所销售的圣女果(蜜饯),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明确区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二)减轻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之规定,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典型引领:“规范农村食品批发经营行为”已列入省局“我为群众办实事·市场监管在行动”事项清单,而蜜饯类果脯作为抽检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典型,市场监管局将结合日常工作重点,继续加强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水平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