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
三、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商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产品。
四、经营者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具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净会含量、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主要配料等八个要素。
五、经营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六、市场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市场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销售假冒伪劣或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经营者按市场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恶劣的停业赖顿,并清除出市场。